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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南京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备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5-23  文字 〖 〗  阅读次数:1696   [关闭窗口]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梳理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承发包关系,加强队伍管理和合同备案管理,推动市场监管,现要求全市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中所有未备案的施工合同进行补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 备案范围
六城区、化工园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在市场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施工合同未备案的,含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建设方直接发包)、专业分包合同(总承包发包)、劳务分包合同,包括已完工专业工程合同。
二、备案时间
2016年5月27日~2016年6月20日
三、具体安排
1、请在宁各监理单位认真组织梳理正在开展的房建工程项目(六城区、化工园区)的施工承发包情况及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审核汇总后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组织网络图》(附件1),于2016年5月27日下午5:00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U盘拷贝)报送至市建管处一楼7号窗口(地址:解放路44号南楼)。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审核、汇总并填报。
2、各补办备案的施工单位在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系统管理平台上录入合同信息,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详见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网站“办事流程”)
3、凡补办备案合同除规定所需材料外,还需填写《关于补办合同备案的申请》(附件2)。
四、其他事项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该项工作的开展。
2、监理单位应如实汇总填报相关内容,并督促合同未备案的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办备案。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办备案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同时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承担监督失职责任。
3、各方责任主体在今后的工作中,应高度重视合同备案工作,了解政策,加强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今后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的一律予以严肃处理。
4、联系电话:025-84632225,84632208。
 
 
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2016年5月20日
 
 
如有需要补备案的工程请各项目监理部于25号之前将附件及电子档交至公司办公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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