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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关于开展2015年南京市建筑业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安全行为)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4-22  文字 〖 〗  阅读次数:2032   [关闭窗口]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6〕137号)文的有关规定,我站将于近期开展2015年南京市建筑业监理企业信用(安全行为)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应取得本市年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并以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南京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形成的信用信息为依据。项目在市级安监机构备案的,企业应将安全行为的评价信息报送至市安监站;项目在区(园区)安监机构备案的,企业应将安全行为的评价信息报送至各区(园区)安监站,由各区(园区)安监站汇总后统一报市安监站。
二、申报时间
各企业自行上报,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地点
南京市秦淮区八宝东街1号安监站四楼409室。
四、申报内容
1、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工地、省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如果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项目在评价时段内同时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国家AAA级安全文明工地、省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市级文明工地),仅申报项目所获得的最高级别荣誉;
2、获得部、省、市安全文明监督检查通报表扬的工程项目;
3、监理的项目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作为观摩工地。
以上三类安全行为的正式发文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申报。
五、材料要求
1、所有材料应按要求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由各企业统一提交,装订顺序依次为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1)、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登记汇总表(见附件2)、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
2、获得奖状类证书的单位应提交原件查验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获得文件表彰的单位应提交原件查验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附件中钩选出企业获奖项目;
4、获得省、市观摩示范工地的单位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包括正式公布的文件、等级、项目名称、时间、图片及其他证明材料;
5、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的excel电子版与纸质表格应同时提交,同时将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一并提交。

附: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登记汇总表.xls.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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